死刑复核,是故意杀人案件辩护的最后一道关卡。经过了一审、二审之后,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剩下“死刑复核”这最后一线生机。复核阶段的辩护成败,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
我们探讨死刑复核阶段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方法,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重大利益,对故意杀人案在其他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辩护策略的确定,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其他类型死刑案件(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也有一定的示范和启发。
死刑复核,相当于死刑案件的第三个审判阶段。在死刑复核阶段,法官通过查阅案卷、提审(或者视频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方式,了解案件情况,最后做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决定。如果是做出不核准的决定,同时还要在“发回高院重审”和“改判”之间做出选择。一般来说,以“发回重审”为主,发回重审后,大部分都是改判为死缓。
与其他刑事诉讼程序相比,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复核阶段有以下特点:
首先,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整个案件的基本事实,控辩双方、被告人家属以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已经全部呈现在案卷材料当中,复核法官对案件有了非常全面的掌握。辩护律师如果没有新证据、新观点,只是重复一二审的辩护意见,则无法加大辩护成功的希望。
其次,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法院法官受到的来自被害人家属及地方政府、侦查机关的干扰较小。一般说来,故意杀人案发生之后,被害人家属的情绪比较激动,可能有一些不理智的行为,例如上访、聚众围堵司法机关等。地方政府因为辖区内发生恶性案件,为了达到震慑犯罪的效果,可能会对司法机关有一定的要求。侦查机关在侦破故意杀人案件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多的心血。这些情况都会给一二审法官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再次,死刑复核阶段是书面审理。复核法官的工作方式是查阅案件材料、提审被告人、会见辩护律师、与一二审的法官通电话了解情况,然后得出自己的判断。虽然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与复核法官进行当面交流,但次数和时间不像一二审的时候那样宽裕,难以及时掌握复核法官的思想变化。
最后,死刑复核阶段的审理期限有很大弹性。一些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的故意杀人案,基于“从重从快”的要求,复核法官可能会提前介入案件的一二审,甚至可能旁听庭审。在二审宣判后,死刑复核裁定有可能在短短几天做出,死刑很快执行完毕。但是,有些案子却可能长达数年没有出结果。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死刑复核耗费的时间越长,越说明案件存在问题,辩护成功的希望就越大。
在故意杀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关注的内容虽然都一样,但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在死刑复核阶段,法官的任务在于是否需要适用死刑,所以他们关注的重点是:死刑的促进条件和排除条件,也就是被告人有哪些“必死”和“免死”的理由。
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大概有14%的故意杀人案件最终被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裁定发回重审。也就是说,在86%的故意杀人案中,复核法官找到了被告人“必死”的理由,14%的复核案件中,法官找到了被告人“免死”的理由。
(一)、复核中的“必死”因素
1、被告人犯罪动机卑劣
犯罪动机体现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同样的杀人致死行为,不同的动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尽相同。因泄私愤报复而杀人、为维系奸情而杀人、为寻求刺激滥杀无辜等,都是属于犯罪动机卑劣的性质。复核法官对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的被告人,一般会核准死刑。
2、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
犯罪情节恶劣主要包括:
(1)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例如:用火焚烧致死被害人,使用工具多次捅刺致死被害人,使用硫酸等化学药品致死被害人,以及其他使被害人遭受巨大痛苦而死的手段等;
(2)杀人后为掩盖罪行分尸、焚尸灭迹的;(3)实施其他犯罪后杀人灭口的。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直接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又无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核准死刑的可能性很大。
3、被告人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主要包括恐怖犯罪、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持枪犯罪、雇凶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中的故意杀人案件。这些类型的案件多为共同犯罪,有具体的分工和周密的策划。与单人单起的杀人案件相比,此类案件的社会危险和客观危害更大,所以核准死刑的可能性也更大。
4、被告人有法定从重情节
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从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有无前科,是否累犯以及犯罪后的悔罪态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或具有惯犯、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一般会核准死刑。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要被告人是累犯就一律核准死刑,还应当结合全案的其他情节,区分前罪的性质、罪行轻重程度以及本罪的严重程度,来综合考虑是否会核准死刑。
5、被害人是老幼残孕等弱势群体
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优良传统,老年人和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新生力量,自我防范意识薄弱,而杀害孕妇实际上是一尸两命。以老幼残孕为对象杀人的,更容易引起社会的不满,造成恶劣的影响。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规定杀害老幼残孕的要加重处罚,但在死刑复核中必然会影响到法官的价值判断。
如果被告人符合上述“必死”条件的一项,辩护工作就处在比较困难的境地。如果符合其中的多项条件,辩护工作就面临极其严重的困难。如何削弱这些因素对被告人的不利影响,是复核阶段辩护律师工作的重点。
(二)、复核中的“免死”因素
1、被告人符合法定“免死”条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审判时已经怀孕的罪犯,不论罪行多么严重,都不能判处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缓。审判时已经年满75周岁的人,如果作案手段不是特别残忍,也不判处死刑。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刚满18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的罪犯,如果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一般也不会核准死刑。
2、被告人符合法定“从宽”条件
自首、立功、坦白等,都属于法定从宽条件,但这些只是法官在复核时考虑的因素,并不必然导致“免死”的结果。关键看犯罪的严重程度与从宽情节的比较,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考量。
3、案件的事实证据存疑的
司法人员最关注案件的事实。尤其是死刑案件的处罚结果极其严重,一旦事实认定出现失误,将会酿成不可逆转的后果。复核法官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会更加谨慎小心。如果是定罪证据存疑,理论上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改判无罪;如果是量刑证据存疑的,复核法官一般会留有余地,不核准死刑。
4、因婚姻恋爱、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此类案件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核准死刑,有利于邻里关系的恢复和重建。
5、被告人家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家属为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虽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也可以作为酌情从宽情节考虑。
6、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
被告人的杀人行为虽然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由于医院救治不及时、医疗事故等其他原因,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被害人可能就不会死亡,这种故意杀人案件与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
7、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杀人后以实际行动真诚悔罪,积极采取措施抢救被害人,获得周围居民和社会的广泛同情
8、被害人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
9、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
除了法定免死条件,如果被告人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一项,辩护律师也不可掉以轻心,这些条件都不必然导致免死,只是复核法官在做出决定时考虑的因素。即使有多项免死条件,也不能高枕无忧。被告人的免死条件,一、二审的法官都掌握,为什么还是做出了死刑判决?复核阶段让这些免死条件发挥出积极作用,同样是辩护律师工作的重点。
(三)、“必死”与“免死”因素并存的抉择
在具体的案件中,有可能同时存在“必死”和“免死”因素。如果“必死”因素大于“免死”因素的比重,则核准死刑的概率较大,反之则不核准的概率较大。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分析两种因素在整个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加大“免死”因素的分量,削弱“必死”因素的影响,引导案件走向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
每种因素在单独的个案中,对是否核准死刑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的比重是不尽相同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完全一模一样的案例,个案中一些细小而微妙的因素,往往会导致最终结果的不同。
案例1: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资不成,为此怀恨在心。某日持凶器到老板家,向老板夫人逼要工资。老板夫人写下欠条后,员工仍然不满,向其捅刺十几刀致死,并将在场的老板女儿(5岁)割喉致死,老板回家后,也被其刺成轻微伤。事后,员工拨打报警电话投案自首。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有两个免死因素:自首,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欠薪)。但是,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尤其是针对无辜儿童的杀害行为,显示出其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必死”比重远远大于“免死”,因此最高法院对其核准死刑。
案例2:
在某些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且杀害多人。如果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否一定可以免死呢?在这个问题上,司法人员内部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分歧。
有的司法人员认为:死刑不仅是为安慰被害人家属而设置的,更多的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进行惩罚,威慑和教育其他人,以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不能防止被告人再次犯罪,从保护其他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即使有被害方的谅解,也应适用死刑。
也有司法人员认为:被害人家属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体,如果连被害人家属都能将人道与宽容的价值置于正义价值之上,能够在悲伤的时候原谅和宽恕被告人,法院就没必要核准被告人死刑,“被害人谅解”应构成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的绝对排除条件。
在这种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形下,对被告人核准死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然而,在另外一些发生在家庭内部、家族内部的故意杀人案中,作案人虽然杀死两人,手段也比较残忍,但是基于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家属反应不激烈、被告人有自首等“免死”因素,复核法官经过反复研究,最终没有核准死刑。
这说明,如果“必死”与“免死”因素并存,复核法官会考虑很多细微的问题,包括社会影响、被害人家属的反应等。有时候,复核法官甚至会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例如,被告人是家族唯一的男丁,基于血脉延续的考虑,复核法官也有可能不核准被告人的死刑。这些细微之处,都是辩护律师需要注意到的辩点。
(四)、限制减刑的采用
刑法修正案(八)建立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这项制度是死刑的一种替代措施。对死缓犯限制减刑、提高监禁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限制、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通过延长部分死缓犯的实际刑期,充分发挥死缓刑的严厉性,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不平衡现象。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对法院的要求就是判处被告人死刑,一命抵一命。如果法院没有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害人家属就反应非常强烈,认为自己受了莫大的冤屈,认为法官徇私枉法,进而到处告状、上访。司法机关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案件,在执行死刑政策时常面临巨大的压力。一些法院为了安抚被害人家属,满足其报复心愿,避免其到处告状、缠诉,对“可杀可不杀”的被告人判处死刑,这也是死刑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限制减刑规定的出台,是缓解被害人家属情绪、促成民事调解工作、减少死刑适用的一剂良方。通过延长自由刑来惩罚及改造被告人,不仅是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抚慰,也是维护被害人家属人身安全的保障。虽说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受被害人态度左右,但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态度也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消除隐患,维护社会安定,从而实现减少此类案件死刑适用的目的。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中,律师可以建议复核法官采用“改判死缓、限制减刑”的方式,对一些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案做出处理,实现“少杀慎杀”的目标。
死刑复核阶段虽然是书面审理,律师却有大量工作要做。如果律师的工作出现疏忽,将会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律师接受委托后,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约见复核法官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死刑复核法官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虽然刑诉法没有规定复核法官必须“当面”听取律师意见,但如果律师要求面见法官,一般也不会被拒绝。一个敬业、负责的律师,会给复核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这也是影响辩护效果的微妙的有利因素。
“纸上得来终觉浅”,复核法官对案卷内容的审查,有可能忽视了律师的辩护重点,或者没有对辩护意见形成深刻的印象。虽然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话的方式向复核法官表达意见,毕竟不如当面沟通的效果好。在当面交流中,律师可以强调自己的辩护观点,从法官接待律师时的只言片语和细微表情中,揣摩其对案件的看法,及时调整辩护思路。有的复核法官还会对律师的辩护方向提出一些建议,这是需要高度重视的。
(二)、会见被告人
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会见被告人,与其他诉讼阶段有所不同。在这个阶段,被告人已经得知自己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随时都有可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裁定,被宣布执行死刑,因此时刻都处在极度的恐惧之中。律师需要给被告人做好心理辅导,告知其律师的辩护思路和案件的进展情况,尤其是复核法官提审时的注意事项。
复核法官对被告人的提审分为当面提审和视频提审,视频提审的比例将逐渐增大。复核法官提审被告人,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见面对被告人形成直观的认识。在提审中,复核法官会对被告人的言谈举止进行观察,判断其是否真正认罪悔罪,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被告人在提审中的表现,很可能决定了自己的命运。
律师在会见的时候,需要将这一切告诉被告人,让他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在复核法官提审的时候好好表现,争取给法官留下较好的印象。
(三)、搜集新证据
故意杀人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绝大部分证据都已经搜集或者提交。但是,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有可能找到或者出现一些新的有利证据。同时,律师也需要根据辩护重点的变化,从“免死”的角度去挖掘一些新证据,从数量和质量上影响复核法官形成“免死”的倾向。
(四)、强化案件疑点
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作案的故意杀人案,复核法官在查明事实方面非常谨慎,如履薄冰一般的小心。一二审法官还可以指望在后续程序中有人把关,而死刑复核是最后一道审查关卡,一旦出现差错,那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所以复核法官在这个问题上很敏感。辩护律师通过当面交流,可以加深复核法官在事实方面的疑虑,或者提交新的证据,动摇法官对事实的信心,起到“一剑封喉”的辩护效果。
(五)、抚慰被害人,争取司法救济
“被害人谅解”虽然不必然导致“免死”的结果,但一定是法官在做出复核决定之前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有些案件中,即使没有达成谅解,只要被害人的情绪有所缓解,也是复核法官做出“免死决定”重要原因。
案发之后,被害人家属难免处于悲痛和愤怒的状态下。随着时间推移,案件走到死刑复核阶段,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可能有所缓解。这个时候,是被告人一方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最后机会。即使不能得到谅解,被告人一方的积极行动,也是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
被害人家属获得相应的赔偿,是复核法官在最后做出决定时考虑的因素之一。这些赔偿不一定要全部来自被告人,因为被告人可能不具有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属通过司法救助途径获得的补偿,也是其得到的抚慰。如果辩护律师积极促成司法救济的落实,可以形成对被告人有利的条件。
(六)、降低舆论影响
故意杀人案一般都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甚至可能会形成全国范围的舆情。有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之后,为了借助案件扩大自身知名度,频频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在自媒体发布大量涉案言论。表面看来,律师是在为被告人辩解,争取舆论的支持,大多数时候达到的效果却是火上浇油,将被告人推上绝路。复核法官在分析案情的时候,会将案件的社会影响作为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从复核法官的角度来看,平息舆论、消除影响的最好办法就是:快速核准死刑。
除非是像“昆山龙哥反杀案”那样,有现场视频足以说明被告人是忍无可忍状态下的反击行为,且被害人作恶多端、声名狼藉,属于社会渣滓。绝大多数情况下,“杀人偿命”是中国普通群众的传统思维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改变。如果无法形成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一边倒的舆论,那就要想尽一切办法让舆论尽快降温。辩护律师绝不能为了获取自身名利,有意扩大案件的社会影响,将当事人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
死刑复核,是刑事辩护业务的最高峰,也是最难啃的骨头。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司法程序的严格审查和层层筛选,走到这最后一步,被告人生存的希望,已经非常渺茫了。
设置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在于对生命的敬畏。即使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他虽然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法律却要对他的生命给予足够的慎重。这是司法文明的体现。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和死神谈判,需要强大的内心,坚定的意志,艰苦的付出。